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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的细节︱污名化之下的律师要怎么办?

文章来源:特约撰稿 陈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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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1-08 15:00:00

据报道,浙江一名女律师在民事案件庭审代理活动结束后,遭对方当事人袭击,造成头部多处骨折,幸无生命危险。同为律师,我的一位同事感慨,律师可真是高危职业,代理刑事案件可能会有第306条等着你,代理民事案件没准儿会被对方袭击,代理行政案件自己的当事人不满意——因为你总是输,做企业法律顾问也得小心成了共犯——万一哪家企业是涉黑涉恶组织呢?

吐槽归吐槽,很多行业都有职业风险,同为专业人士的医生被患者伤害的新闻也时常见诸报端,但这还是小概率事件。不过,看到此事的高赞评论—— “本案事实如何我不清楚,但是律师大部分都不是好人”,让我大吃一惊。这评论貌似克制,但伤害性很大,却得到如此多的点赞支持。这说明,有不少人认同这种群体的污名和诛心之论:你受害也是自找的,因为你是律师。律师不都是给钱办事么?你自己干了什么,你心里没点数么?

互联网时代的“污名化”很常见了,曾经的中性词或者褒义词被消极的、贬义的内容取代,比如公知、专家、教授、女权、圣人等,一开始是群体的狂欢和权威的消解,慢慢就变成对某些身份和职业的攻击与恶意。律师,也要被污名化了吗?

在西方文化中,“污名”一词源于古希腊,是指在人体的某个部位刻上一个符号用来表示此人在道德或者行为上具有一定的缺陷。我国古代的墨刑、刺字也都有对犯罪悖德之人进行识别的目的。

现代意义上的“污名化”是美国著名社会学家戈夫曼提出的,他研究发现,一旦某些群体拥有了“受损的身份”,这种身份会使得该群体的整体社会价值降低、社会信誉下降,进而逐步被社会所排斥、抛弃。小说《被涂污的鸟》里描述了这样一种残忍的娱乐,农夫们逮住一只只鸟儿,把它们的羽毛涂成彩色,然后放了它们,让它们返回鸟群中。可其他鸟儿视其为威胁,纷纷攻击和撕扯它们,直到把这些弃儿活活杀死。

人类可不见得比这些鸟儿高明多少。污名化可以通过标签使得一个本来的善良形象在公众心目中被扭曲和简化,这种简化的认知又反过来加强标签效应,形成一个负面的循环。你看现在还有谁自称“公知”呢?有个著名的段子:你才公知呢,你全家都是公知!而很多人被问到是否支持“女权主义”的时候,也是极力否认。可见,这些词语和身份本身就被默认为带着不祥之兆了。

如果公众也对律师职业形成负面情感,短期内可能仅仅是网络骂战,长远就会导致律师在社交、发展等方面受到排斥或歧视,毕竟律师只是少数,律师也不是刚需。在污名之下,也可能会有一些律师在面对公众质疑和压力时产生自我怀疑,甚至可能放弃职业操守——不是说律师没好人吗?那我还真的不能让你们失望呢……

最让人难过的一点是,律师本身就是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律师形象的崩坏就意味着法治基础可能开始动摇。中国政法大学的老校长江平先生一直在为律师事业呐喊,“作为律师,苦乐是你个人的感觉,善恶是你的社会形象,成败是你个人的事业,而律师职业的兴衰关系国家的命运。”常常有学生问我,为什么律师格外重要呢?为什么还能和国家命运联系在一起呢?

有这样一个问题,人类从诞生那一天起到今天以至未来无穷远,究竟在追求着什么?如果答案有一个最大公约数的话,那可能就是有尊严地活着。而阻碍我们活得更有尊严的,是那些对我们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剥夺。我们寻找得救之道,那就是法治。总要有人帮助我们捍卫权利,那就是律师。作为法治的守护者,这个职业站在第一线代表普通人,挑战那些不合法的个人行为、企业行为或政府行为,从而确保权利被保障,而权力在法治的框架内运行

有人说,你们法学院这些大道理说得好听,其实律师完全不是这样的。如同那个评论所言,“律师大多不是好人”——律师的形象不招人待见。在中国历史上,律师被称为“讼棍”,他们的形象是贪婪、冷酷、奸诈,善于搬弄是非,颠倒黑白,捏词辩饰,渔人之利。历朝统治者经常施加给他们的罪名,诸如教唆兴讼、包揽词讼、操弄刀笔、串通衙门、诈骗诈财等等。

到了当下,律师被赋予了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意义。在这个群体中,确实难免有业务水平不佳或者道德滑坡或者干脆与坏人同流合污的现象,但都是极少数,该处罚的也都处罚了,不至于引发围观群众的集体冷嘲热讽。真正引发污名的,可能是律师职业伦理一再面临网络世界的集体拷问:你忠于正义还是忠于你卑鄙的当事人?你是不是用你的专业知识坑害好人了?

这恰恰是律师最被非难的地方。在很多人看来,律师口口声声捍卫这个权利那个自由,不过是客户花钱买的服务。或者说,律师的日常服务,便是出售一种名为“免责”的商品:让客户放心,交易合法、行为安全,不必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作为律师也必须有这样的文武艺:为了寻求对客户最有利的法律解释或审判结果,必然要尽最大努力利用法条的模糊性和自由裁量范围。律师的执业活动,便是由一连串的腾挪空间决定的,而最后的结果,正义了吗?这与本案律师的执业没有关系。

从上帝视角,如果正义实现,说明律师捍卫了法治;如果没有实现正义,被告人真是凶手,律师却帮他胜诉获释,这从法治的长远利益来看,也还是值得。因为人类的理性有限,而法治是目前人类选择可以依赖的理性,不得不容忍在有限理性之下个案的失败。

这真让人气馁啊,就像“从长远来看,人总是要死的”,那么按照律师职业伦理的逻辑——我只要忠于法律和当事人——就是没有错的,因为“从长远来看,正义总是会实现的”。但问题是,个案中的正义呢?那些具体的对方当事人不值得搭救吗?他们的利益和遭遇就这样被法治牺牲掉了么?如果律师执业远离道德善恶,法治又怎样争取公众的信赖与支持?

假如律师的污名化是因此而起,我觉得这是值得回应的。阻止这个网络社会的狂欢是徒劳的,我们得从职业伦理和道德角度对此进行反思。公众也许需要律师做得更多:律师需要解释法律,不仅要在庭上完成,也要在庭外向公众进行;律师要去帮助完善法律,不仅要寻找法律的漏洞“靠这个挣钱”,也要及时向立法和司法部门提出建议,补充法律漏洞。律师不能把自己看成技术学校毕业的技工,靠技术吃饭,因为这技术真不是新东方学炒菜或者蓝翔学挖掘那么纯粹,它附加着更重要的价值

作为法律人,刑法学者研究的是罪与罚,却向往善的力量。而律师同样如此,假如你知道正义总有残缺,在面对理性不能达到的个案真相时,就能够多一点悲悯、多一点体谅、多一点赤子之心。就像医生那样,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

回到污名化的问题,我们因此就不做律师了吗?我的同事金律师说,“一个认真负责的律师选择退出,无非是把律师这个事情让给更差的人”。正义的事业确实很难,为自由开路者可能还要困顿于荆棘,所以干脆放弃努力,尊重他人命运?这个说法听上去云淡风轻,其实是在一种赌气:那些人不行,他们配不上正义。但是没有人是一座孤岛,我们都是彼此的一部分。他人的命运就是我们的命运。

所以,污名之下,与其烦恼,不如日拱一卒。专家、教授遇到公共事务依然应当发声,女生捍卫自己利益的时候何惧被指“女权主义”,倡导道德的人怕什么“圣人”的嘲讽,律师还是该干吗就干吗吧。法治本来就是一条绕远的路,一条更难的路,所谓污名,不过是寻常的考验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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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碧,系“澎湃”特约撰稿人。法治中国,不在宏大的叙事,而在细节的雕琢。在“法治的细节”中,让我们超越结果而明晰法治的脉络。本专栏由法律法学界专业人士为您特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