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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动态:防止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

文章来源:世界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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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9-15 17:05:35
 

读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有感

 

        最近,中国沿海某个案件在北京法学界扩散,引起一批经历过冤假错案的老同志及法学大家关注,如中国法学界泰斗、司法部老部长邹瑜前辈等,同时引发对检察工作的重视。大家认为:检察工作必须防止将错就错的错案以接力棒的形式传递下去,给人民群众及海外留下司法不公、司法不明的错觉,防止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错捕错诉错判,一旦发现,要及时纠错,不能让不认错的官僚思想在检察工作中作祟。

        9月12日,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官微发布张军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业务讲座上的讲话《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其中谈到“检察官履职要客观公正”的问题。他指出:检察机关既有追诉有罪,也有保护无辜者的法定职责,收集证据也要注重有罪无罪、罪轻罪重证据全面收集,适用法律更要全面考虑;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疑难时,罪轻罪重,按照罪轻处理;有罪无罪,按照无罪处理,就是宁失不经,不伤无辜。

        张军检察长表示:检察机关要严格履行客观公正的义务,努力改变检察就是诉、就是重惩的片面履职形象和可能给社会带来的误解。在这样的理念指导下,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司法保护,更要始终注意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三个没有变”的要求,给予平等保护。在当前形势下,对民营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可捕可不捕的,政策倾向于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政策倾向于不诉。只有依法适当地倾斜,才能把中央精神、对民营企业的扶助真正落实到位。

        张军检察长认为: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捍卫的是法律不折不扣的正确实施,实事求是、依法准确、客观公正才是根本的价值追求。《刑法》、《刑事诉讼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是一样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二条关于任务的要求是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五十二条则规定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张军检察长强调:为什么要求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证据都要收集?第一是惩罚犯罪,不放纵;第二是不伤及无辜;第三就是罪责刑要相适应。进入新时代,不放纵犯罪、不伤及无辜、罪责刑相适应必须是“三位一体”,应当并重。在追诉理念上,法律的规定和检察机关一直强调的都是:罪与非罪存疑,按无罪处理;轻罪重罪存疑,按轻罪处理,这实际也是中华法系早已形成的慎刑思想,宁失不经,不伤无辜。

        领导广东检察系统多年的张学军老检察长希望有关人士好好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印发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其中涉及“检察工作”有两条,第二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裁判要求,没有证据不得认定犯罪事实。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都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第九条:完善不起诉制度,对未达到法定证明标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完善撤回起诉制度,规范撤回起诉的条件和程序。

        主张“疑罪从无”的陈光中教授是新中国刑事诉讼法的开拓者和重要奠基人,也是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和终身教授,作为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咨委成员,他的观点与张军检察长《关于检察工作的若干问题》讲话一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作无罪处理。一带一路国家政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恩田表示:捕诉判的每一道司法程序都要讲事实和证据,检察院不要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硬诉的结果必将导致冤假错案,人民群众不服。